买辆福特遭“减配”,起诉退一赔三何故被驳回?
315消费者权益日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消费者们的维权意识也日益提升。
当事人小李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儿。他想买辆智控时尚型汽车,高高兴兴付了款,提车时却发现车辆被“减配”为时尚型汽车,小李大失所望,心情也“由晴转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一赔三”赔偿49万余元,法院未支持小李诉请。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12月初,小李经朋友介绍,前往大发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福特智控时尚型汽车。支付完购车款后,双方约定由大发公司先行为小李办理车辆上牌手续及保险服务,小李月底前提车。
提车当日,小李查询车架号发现大发公司交付的车辆并非约定的福特智控时尚型汽车,而是时尚型汽车。一番争执后,小李与大发公司均同意解除合同并由大发公司退还小李购车款。
2019年1月初,小李意外地收到了大发公司之前为其办理的保单信息,保单显示:大发公司为小李办理的保险车架号对应的汽车型号即福特时尚型汽车。小李认为大发公司从一开始即打算以时尚型汽车混淆为智控时尚型汽车出售给自己,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诉至法院,要求大发公司赔偿三倍的购车款49万余元。
庭审交锋
小李诉称,自己同大发公司签订的书面车辆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购买的汽车型号为福特智控时尚型汽车,而大发公司无论是在代办保险手续时,还是在实际交车时,都是针对型号为福特时尚型汽车操作的,说明大发公司不仅具有欺诈的故意,也实施了欺诈的行为,根据消保法,自己有权获得三倍价款的赔偿金。
大发公司辩称,公司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汽车销售4S店,而是新车市场的二级经销商。其销售的方式为:消费者在大发公司下单订购新车,由大发公司通过中间商小杨的撮合,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从某家4S店进货车辆,最后再由消费者前往该4S店直接提车。
大发公司的销售人员自始至终都是按照福特智控时尚型的车辆型号进货,最终的车架号信息和提车时间、地点也是小杨提供给大发公司的,直到提车当日,大发公司都没有实际见过车辆,一直以为小杨为大发公司进货的就是福特智控时尚型汽车。
因此,大发公司错把福特时尚型汽车交付给小李完全是业务过失所致,并非欺诈。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大发公司经办人员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在同小李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后,大发公司要求小杨寻找福特智控时尚型汽车进货。
4S店对于大发公司属于新车市场二级经销商的事实和大发公司自述的经销模式予以认可。同时,4S店出示了其与中间商小杨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小杨一直以福特2058向4S店要求进货。福特2058在业内对应着两种汽车,即时尚型与智控时尚型。
在4S店将一辆时尚型福特汽车的车辆合格证发送给小杨后,小杨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才为该车辆办理了出库及交车手续。
法院认为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大发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欺骗的故意。
从销售流程来看,大发公司所售的并非自己的库存车,而是以内部渠道低价进货的方式,赚取新车在一级销售市场和二级销售市场间的售价差价。而根据庭审提供的聊天记录,大发公司自始至终都是以小李要求的“福特智控时尚型”向中间商小杨进货,不存在故意造成货不对板的情形。
从行为动机来看,由于4S店证实了无论是福特时尚型还是智控时尚型汽车,其销售给二级经销商的内部价格一致,因此对于大发公司来说,混淆两种类型的汽车对外出售没有牟利的空间。
大发公司主张的因业务过失而错误交付车辆的观点符合实际情况。
承办法官释法说理,耐心引导调解,大发公司同意当庭支付小李3,500元作为补偿,弥补小李维权产生的损失。
法官说法
欺诈是指经营者出于欺骗的意图,使消费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院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通常结合商家(经营者)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作出判断,如果商家本身并没有违法的恶意,仅仅因为业务过失而发错货物,由于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构成欺诈。遇到此种情形,消费者仅能向商家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不能仅凭“货不对板”就向商家提出退一赔三。
主审法官 | 邵文龙
撰稿 | 陈 栋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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